⒈ 判刑轻的囚犯。
引《隋书·刑法志》:“切见南北郊坛,材官、车府、太官下省、左装等处上啟,并请四五岁以下轻囚,助充使役。”
1.竟然有那么多的年轻囚犯试图自杀或自残,内政部决不可等闲视之。
2.竟然有那么多的年轻囚犯试图自杀或自残,内政部决不可等闲视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