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雇佣征募。
引明 唐顺之 《条陈蓟镇补兵足食事宜》:“且戍军在其乡则食减支六斗,在边则食行粮四斗五升,则是一军止食半军之米,在边扣其餘米亦足顾募半军。”清 黄宗羲 《明夷待访录·田制三》:“嘉靖 末行一条鞭法,通府州县十岁中夏税、秋粮、存留、起运之额,均徭、里甲、土贡、顾募、加银之例,一条总徵之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