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以杖刑毙命。
引清 陈康祺 《郎潜纪闻》卷四:“械淫僧解京治罪,刑部请杖毙。”
1.湖州客商王某、虚江城东观音庵尼姑田某等人犯合伙****并意图拐卖,罪大恶极,天理难容,判当堂杖毙,裹了席子扔到义冢掩埋。